條文內容

第 12 條
檢修機構聘用、資遣、解聘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應於事實發生之日
起十五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本部備查:
一、聘用:資格證書、講習或訓練證明及加退勞工保險證明文件。
二、資遣及解聘:加退勞工保險證明文件。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4/08/18
為明定聘用、資遣、解聘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函報備查應附之文件,及符合審查
現況,爰修正序文,並增訂第一款及第二款。至序文所定「事實發生之日起」係指消
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聘用、資遣、解聘「生效日起」,其認定係以該消防設備師或
消防設備士聘用、資遣、解聘之勞(健)保加(退)保生效日作為判斷基準。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