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4/08/18
一、為兼顧管理及符合便民作業,參酌相關公(協)會之建議,將合格證書及展延之
有效期限由原一年改為三年;展延申請時限,由屆滿前三個月改為屆滿前二個月
至一個月內,以符實際作業,爰修正第一項序文。
二、為有效管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機構,善盡其社會責任及義務,防止不法情事,參
考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及專業檢查人認可要點第十三點規定,修正現行
條文第二項不得申請延展合格證書有效期限之事由,並增移列第一項。
三、現行條文第一項各款移列為第二項,並修正如下:
(一)修正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理由同第五條說明二、(一),並移列第二項第
一款。
(二)責任保險及最低投保金額已於第五條第三項明定,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二
款,並移列為第二項第四款。
(三)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五款合併移列為第二項第三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修正現行條文第一項第四款,並移列為第二項第五款。
(五)辦理展延時應檢附原領合格證書,爰增訂第二項第二款。
- 88/09/08
為能有效管理檢修專業機構,爰明確規範檢修機構辦理延展合格證書有效期限、所需
檢附資料,及違反相關規定不予延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