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18 條
檢修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廢止其合格證書:
一、違反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
二、違反第八條規定情節重大。
三、檢修場所發生火災事故致人員死亡或重傷,且經當地消防主管機關查
    有重大檢修不實情事。
四、執行業務造成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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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4/08/18
一、本條新增。
二、為有效管理檢修機構,善盡其社會責任及義務,防止不法情事,參考爆竹煙火專
    業機構認可辦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及專業檢查
    人認可要點第十三點至第十五點規定,增訂廢止合格證書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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