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3 條
檢修機構應具備下列規定資格之一:
一、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公司。
二、登記財產總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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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4/08/18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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