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6 條
經書面審查合格者,應實地審查;經實地審查合格者,發給合格證書。
經書面審查或實地審查不合格者,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
補正未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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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4/08/18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審查申請核發合格證書,應經書面審查、實地審查之程序,俾確保機
    構之執業能力。
三、第二項明定通知補正及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之效果。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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