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7 條
檢修機構合格證書應記載之事項如下:
一、檢修機構名稱。
二、公司或財團法人登記字號或統一編號。
三、地址。
四、代表人。
五、有效期限。
六、其他事項。
前項合格證書記載事項變更時,檢修機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
檢附申請書(如附表二)及變更事項證明文件,向本部申請變更合格證書
記載事項及換發合格證書。
顯示立法理由
104/08/18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目前核發之合格證書內容,增加檢修機構之登記字號、地址,增列第一項第
    二款、第三款,其餘款次遞移。至第三款所定之「地址」係指公司法第三條第一
    項所指之本公司所在地或民法第二十九條所指之財團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
三、為明確變更申請之程序及所附文件,修正第二項。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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