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8 條
檢修機構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
一、不得有違反法令之行為。
二、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三、不得無故洩漏因業務而知悉之秘密。
四、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親自執行職務,並據實填寫檢修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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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4/08/18
現行條文序文酌作標點符號修正,第四款至第六款規範內容重疊,爰合併修正為第四
款。
88/09/08
為符合公平交易之原則,及市場自由之競爭,配合第七條之修正,尊重檢修機構依市
場自由機制決定收費標準,故刪除原條文第六款,並將第七款移列第六款。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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