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9 條
檢修機構應備置檢修場所清冊及相關檢修報告書面文件或電子檔,並至少
保存五年。
前項電子檔應以 PDF  或縮影檔案格式製作,且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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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4/08/18
因應電子化政府及節能減碳之需求,現行條文移列第一項,修正得以電子檔為檢修場
所清冊及檢修報告保存方式,並增訂第二項明定電子檔格式。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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