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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合於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業務:
    建築師,土木工程科、機械工程科、冷凍空調工程科、電機工程科、
    工業安全科、環境工程科及結構工程科技師,或已取得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核發之消防職類三種乙級技術士證 (不包含滅火器類科) 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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