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裝置、檢 修業務: (一) 取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消防職類五種乙級技術士證之一者。 (二) 領有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之暫行執業證書者。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