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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裝置、檢
    修業務:
 (一) 取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消防職類五種乙級技術士證之一者。
 (二) 領有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之暫行執業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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