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7
七  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之人員,其講習科目及時數如
    下:
講習科目:消防法令。
講習時數:四小時。
講習科目:避難系統設計。
講習時數:二小時。
講習科目: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設計。
講習時數:四小時。
講習科目: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設計。
講習時數:三小時。
講習科目:警報系統消防安全設備設計。
講習時數:三小時。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