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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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型式認可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得申請延期,每次
    延期期間為五年。
    型式認可申請人申請延期,應由申請人備齊原型式認可證明文件影本
    及第四點規定之文件向本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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