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1
十一  經型式認可者,其型式部分變更,應檢附申請書,註明與原型式相
      異部分,向本部申請變更。
      前項變更,其屬單一型式有兩個部分以上變更者,須填具一份申請
      書;其為兩種以上不同型式之共通部分變更者,則須分別填具申請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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