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4
十四  申請個別認可,應填具申請書,向本部提出,本部應就各項消防機
      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基準所定必要項目,派員會同實施試驗。
      申請個別認可之型式達二種以上者,應分別填具申請書。但經本部
      同意者,不在此限。
      申請個別認可者,因故需變更試驗日期、數量、工廠試驗設備或試
      驗場所時,應填具變更申請書,於受檢日之五日前,向本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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