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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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型式認可試驗、型式變更認可試驗或個別認可試驗,發現有缺點
        或試驗設備故障等情形時,申請人得依下列規定申請補正試驗,
        以一次為限。
     (一) 申請型式認可或型式變更之補正試驗者,得於接到原試驗結果
          通知之日起三個 月內, 檢附第四點所列之產品設計圖說,實
          體正面、側面、背面圖 (含照片) ,及主要零組件明細表,向
          本部提出申請。
     (二) 申請個別認可之補正試驗者,得於接到原試驗通知之日起一個
          月內,檢附廠內 試驗紀錄表,向本部申請。 但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者,得於試驗當日進行補正試 驗。
          1 經試驗發現產品有輕微缺點,或試驗設備故障可於當日調整
            修復者。
          2 不須抽換全部或部分產品,可自申請數量中將不足品剔除,
            進行調整、修正者。
          3 補正試驗與結果判定可在同日完成者。
     (三) 補正試驗應依原試驗分等重新採樣,補正試驗數量應扣除第一
          次試驗數量中之 預備品及不良品。
     (四) 初次試驗或補正試驗之不合格產品,於再次試驗時,應就不良
          事項之改善情形 及不良品之處置, 備妥改善說明書及廠內試
          驗紀錄表,一併於申請日提出。
        個別認可之試驗分等為最嚴格試驗時,經試驗不合格,不得進行
        補正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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