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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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申請型式認可應填具型式認可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
 (一) 工廠 (進口品免備) 、公司、行號之登記證明文件及最近一次完稅
      證明等影本 。
 (二) 工廠試驗設備及試驗場所概要說明書。
 (三) 公司主要生產設備說明書,其為國外進口品者免備。
 (四) 品質管理說明書 (內容包括產品之設計管理、品質管理系統,零組
      件及庫存品 之管理, 製造、組裝作業流程,試驗設備之維護管理
      等有關之文件) 。
 (五) 產品之設計圖,圖面應明確標示各部構造及零組件之名稱、尺度與
      材質,並附實體正面、側面、背面圖片 (含照片) 及有關說明資料
       (包括產品型錄、使用手冊等) 。
 (六) 經本部認可之測試機構出具之試驗報告 (須為申請日前之二年內作
      成者) 或廠內試驗紀錄表,載明引用規定,試驗結果及規定之對照
      表。
 (七) 施工安全規範及維修保養手冊。
 (八) 文件為外文資料者,應附中文譯本或適當之摘譯本。
    前項申請資料應依序編號、編列頁碼裝訂成冊,並備妥必要之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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