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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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委託他人製造生產之機具、器材及設備者,申請型式認可,除依第四
    點規定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檢附勞務委託契約證明文件,契約內容應載明產品於製造、加工、
      組裝及試驗 時,契約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與其他必要事項。
 (二) 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所列文件,應有契約雙方負
      責人及公司 之簽章。
 (三) 申請書應加註產品型號及相關事項。
 (四) 使用受託者之試驗設備者,其試驗紀錄表上,須有受託者操作人員
      及委託者會 同人員之簽章。
    前項產品有型式變更者,應由契約雙方共同提出申請。但經雙方協議
    ,得由其中一方申請型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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