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6
六  自國外進口之機具、器材及設備申請型式認可者,除依第四點規定外
    ,並應檢附授權代理證明文件;其試驗報告為測試機構所開具者,並
    應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
    前項進口品於申請個別認可時,依本要點之規定,並應檢附國外原廠
    之出廠證明及進口報單。但如適用本部所定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
    可基準或經指定之規範確有困難者,得引用國外之基準,在國內進行
    試驗。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