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自國外進口之機具、器材及設備申請型式認可者,除依第四點規定外 ,並應檢附授權代理證明文件;其試驗報告為測試機構所開具者,並 應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 前項進口品於申請個別認可時,依本要點之規定,並應檢附國外原廠 之出廠證明及進口報單。但如適用本部所定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 可基準或經指定之規範確有困難者,得引用國外之基準,在國內進行 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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