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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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型式認可之審查結果,自受理之日起四個月內,由本部以書面通知申
    請人。合格者,發給型式認可書,並載明認可之內容、適用範圍及有
    效期限。不合格者,應 詳列原因,通知申請人。
    前項之審查,本部應就各項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基準所定必要
    項目,派員會同實施型式試驗。如為進口品者,本部得逕依申請人所
    提具之資料文件審查,並得免派員會同實施型式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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