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0 條
避難逃生設備種類如下:
一、標示設備: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觀眾席引導燈、避難指標
    。
二、避難器具:指滑臺、避難梯、避難橋、救助袋、緩降機、避難繩索、
    滑杆及其他避難器具。
三、緊急照明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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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7/05/15
按戲院、電影院、歌廳、集會堂及類似場所之觀眾席亦應設置標示設備俾供避難引導
,該觀眾席用標示設備(觀眾席引導燈)自成一類,其型式及性能要求有別於出口標
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及避難指標,爰修正第一款,增列觀眾席引導燈。
93/04/06
修正本文文字,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85/03/13
一、本條自原第四條第三款移列。
二、「嚴禁煙火標誌」係危險物品之警告禁止標示,而非避難設備,故於修正條文中
    刪除,同時將原條文避難方向指示燈(標)分列為避難方向指示燈及避難指標。
三、原條文漏列緊急照明設備,爰補列之。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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