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16 條
下列處所得免設探測器:
一、探測器除火焰式外,裝置面高度超過二十公尺者。
二、外氣流通無法有效探測火災之場所。
三、洗手間、廁所或浴室。
四、冷藏庫等設有能早期發現火災之溫度自動調整裝置者。
五、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且開口設有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防火門之金
    庫。
六、室內游泳池之水面或溜冰場之冰面上方。
七、不燃性石材或金屬等加工場,未儲存或未處理可燃性物品處。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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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1/01/10
修正第八款,理由同第三條說明。
93/04/06
一、修正本文文字,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二、修正第五款,理由同第五條說明一。
85/03/13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二十三條增訂免設探測器之規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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