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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7 條
偵煙式或熱煙複合式局限型探測器不得設於下列處所:
一、塵埃、粉末或水蒸氣會大量滯留之場所。
二、會散發腐蝕性氣體之場所。
三、廚房及其他平時煙會滯留之場所。
四、顯著高溫之場所。
五、排放廢氣會大量滯留之場所。
六、煙會大量流入之場所。
七、會結露之場所。
八、設有用火設備其火焰外露之場所。
九、其他對探測器機能會造成障礙之場所。
火焰式探測器不得設於下列處所:
一、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或第六款至第八款所列之處所。
二、水蒸氣會大量滯留之處所。
三、其他對探測器機能會造成障礙之處所。
前二項所列場所,依下表狀況,選擇適當探測器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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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0/06/25
一、參酌日本公益財團法人東京防災救急協會編印「預防事務審查˙檢查基準」Ⅱ第
    四章第二節第十一第十一之二表規範,第一項增列第八款「設有用火設備其火焰
    外露之場所」,其餘款次配合調整。
二、第二項配合第一項增列第八款設有用火設備其火焰外露之場所,爰酌修第一款引
    用之款次並將第三款刪除,其餘款次配合調整。
三、第三項所定表配合第一項修正增列「設有用火設備其火焰外露之場所」,並參酌
    日本公益財團法人東京防災救急協會編印「預防事務審查˙檢查基準」Ⅱ第四章
    第二節第十一第十一之二表規範,修正差動式局限型及定溫式等探測器適用場所
    。
93/04/06
修正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85/03/13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二十三條增訂偵煙式及火焰式探測器不宜設置之場所
    ,以免誤報,同時在第三項表列選用他種探測器之基準表,以符設置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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