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21 條
差動式分布型探測器,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差動式分布型探測器為空氣管式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每一探測區域內之空氣管長度,露出部分在二十公尺以上。
 (二) 裝接於一個檢出器之空氣管長度,在一百公尺以下。
 (三) 空氣管裝置在裝置面下方三十公分範圍內。
 (四) 空氣管裝置在自裝置面任一邊起一點五公尺以內之位置,其間距,
      在防火構造建築物,在九公尺以下,其他建築物在六公尺以下。但
      依探測區域規模及形狀能有效探測火災發生者,不在此限。
二、差動式分布型探測器為熱電偶式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熱電偶應裝置在裝置面下方三十公分範圍內。
 (二) 各探測區域應設探測器數,依下表之規定:
      ┌───┬─────────┬─────────────┐
      │建築物│探測區域樓地板面積│應設探測器數              │
      │構造  │                  │                          │
      ├───┼─────────┼─────────────┤
      │防火構│八十八平方公尺以下│至少四個                  │
      │造建築├─────────┼─────────────┤
      │物    │超過八十八平方公尺│應設四個,每增加二十二平方│
      │      │                  │公尺 (包括未滿) ,增設一個│
      │      │                  │。                        │
      ├───┼─────────┼─────────────┤
      │其他建│七十二平方公尺以下│至少四個                  │
      │築物  ├─────────┼─────────────┤
      │      │超過七十二平方公尺│應設四個,每增加十八平方公│
      │      │                  │尺 (包括未滿) ,增設一個。│
      └───┴─────────┴─────────────┘
 (三) 裝接於一個檢出器之熱電偶數,在二十個以下。
三、差動式分布型探測器為熱半導體式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探測器下端,裝設在裝置面下方三十公分範圍內。
 (二) 各探測區域應設探測器數,依下表之探測器種類及裝置面高度,在
      每一有效探測範圍,至少設置二個。但裝置面高度未滿八公尺時,
      在每一有效探測範圍,至少設置一個。
      ┌───┬─────────┬─────────────┐
      │裝置面│建築物之構造      │探測器種類及有效探測範圍 (│
      │高度  │                  │平方公尺)                 │
      │      │                  ├──────┬──────┤
      │      │                  │一種        │二種        │
      ├───┼─────────┼──────┼──────┤
      │未滿八│防火構造建築物    │65          │36          │
      │公尺  ├─────────┼──────┼──────┤
      │      │他建築物          │40          │23          │
      ├───┼─────────┼──────┼──────┤
      │八公尺│防火構造建築物    │50          │–          │
      │以上未│                  │            │            │
      │滿十五├─────────┼──────┼──────┤
      │公尺  │其他建築物        │30          │–          │
      └───┴─────────┴──────┴──────┘
 (三) 裝接於一個檢出器之感熱器數量,在二個以上十五個以下。
前項之檢出器應設於便於檢修處,且與裝置面不得傾斜五度以上。
定溫式線型探測器,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探測器設在裝置面下方三十公分範圍內。
二、探測器在各探測區域,使用第一種探測器時,裝置在自裝置面任一點
    起水平距離三公尺 (防火構造建築物為四點五公尺) 以內;使用第二
    種探測器時,裝在自裝置面任一點起水平距離一公尺 (防火構造建築
    物為三公尺) 以內。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一、修正第一項、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三項,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二、修正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二款第三目,理由同第三十一條說明二。
三、修正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理由同第三十一條說明二;另參酌配合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設計施工編之規定,刪除防火建築物。
四、修正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三款第二目及第三項第二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另參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之規定,刪除防火建築物。
85/03/13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差動式分布型探測器之設置。探測器係累積大區域感熱效果而動作者,依其
    動作原理,可分為空氣管式、熱電偶式或熱半導體式。
三、參照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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