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23 條
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探測器之受光面設在無日光照射之處。
二、設在與探測器光軸平行牆壁距離六十公分以上之位置。
三、探測器之受光器及送光器,設在距其背部牆壁一公尺範圍內。
四、設在天花板等高度二十公尺以下之場所。
五、探測器之光軸高度,在天花板等高度百分之八十以上之位置。
六、探測器之光軸長度,在該探測器之標稱監視距離以下。
七、探測器之光軸與警戒區任一點之水平距離,在七公尺以下。
前項探測器之光軸,指探測器受光面中心點與送光面中心點之連結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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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一、修正第一項、同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二、修正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理由同第三十一條說明二。
85/03/13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二十三條,明訂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之受光器、送光
    器及光軸等設置規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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