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警受信總機之位置,依下列規定裝置: 一、裝置於值日室等經常有人之處所。但設有防災中心時,設於該中心。 二、裝置於日光不直接照射之位置。 三、避免傾斜裝置,其外殼應接地。 四、壁掛型總機操作開關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在零點八公尺 (座式操作 者,為零點六公尺) 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
一、修正本文、第一款、第三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二、修正第四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第三十一條說明二。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三款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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