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28 條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其容量能使其有效動
作十分鐘以上。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本條未修正。
85/03/13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二十四條增訂。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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