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其容量能使其有效動 作十分鐘以上。
本條未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二十四條增訂。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