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31 條
設有火警發信機之處所,其火警警鈴,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電壓到達規定電壓之百分之八十時,能即刻發出音響。
二、在規定電壓下,離開火警警鈴一百公分處,所測得之音壓,在九十分
    貝以上。
三、電鈴絕緣電阻以直流二百五十伏特額定之絕緣電阻計測定,在二十M
    Ω以上。
四、警鈴音響應有別於建築物其他音響,並除報警外不得兼作他用。
依本章第三節設有緊急廣播設備時,得免設前項火警警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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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1/01/10
一、刪除第一項第一款,理由同第一百二十九條說明。
二、款次配合調整。
93/04/06
一、修正第一項、同項第二款、第四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及第一百二十五條說明
    二。
二、修正第一項第一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第三十一條說明一。
三、修正第一項第三款,理由同第三十一條說明二。
85/03/13
一、條次變更。
二、第二款有關警鈴音壓參照日本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修正之。
三、第三款之「兆歐姆」實為百萬歐姆,比照屋內配線裝置規則修正為 MΩ,以免混
    淆。
四、配合本章第三節緊急廣播設備之修正,增列第二項得免設之規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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