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音機及操作裝置,應符合 CNS 一○五二二之規定,並依下列規定設置 : 一、操作裝置與啟動裝置或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動作連動,並標示該啟動裝 置或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所動作之樓層或區域。 二、具有選擇必要樓層或區域廣播之性能。 三、各廣播分區配線有短路時,應有短路信號之標示。 四、操作裝置之操作開關距樓地板面之高度,在零點八公尺以上 (座式操 作者,為零點六公尺) 一點五公尺以下。 五、操作裝置設於值日室等經常有人之處所。但設有防災中心時,設於該 中心。
一、修正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及第三十一條說明 一。 二、修正第四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第三十二條說明二。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二十五條之二及緊急廣播告示基準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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