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依第一百十二條之規定劃定警報分區。 前項瓦斯,指下列氣體燃料: 一、天然氣。 二、液化石油氣。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修正第三款,理由同第三條說明。
修正第二項本文,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第一項參考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二十四條之二之三增訂有關警報分區之劃 定。 三、為便於發覺瓦斯漏氣地點,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應準用第一百十二條劃定 警報分區。 四、本條第二項參考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二十四條之二之二增訂有關瓦斯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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