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41 條
瓦斯漏氣檢知器,依瓦斯特性裝設於天花板或牆面等便於檢修處,並符合
下列規定:
一、瓦斯對空氣之比重未滿一時,依下列規定:
 (一) 設於距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水平距離八公尺以內。
      但樓板有淨高六十公分以上之樑或類似構造體時,設於近瓦斯燃燒
      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
 (二) 瓦斯燃燒器具室內之天花板附近設有吸氣口時,設在距瓦斯燃燒器
      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與天花板間,無淨高六十公分以上之樑或
      類似構造體區隔之吸氣口一點五公尺範圍內。
 (三) 檢知器下端,裝設在天花板下方三十公分範圍內。
二、瓦斯對空氣之比重大於一時,依下列規定:
 (一) 設於距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水平距離四公尺以內。
 (二) 檢知器上端,裝設在距樓地板面三十公分範圍內。
三、水平距離之起算,依下列規定:
 (一) 瓦斯燃燒器具為燃燒器中心點。
 (二) 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為面向室內牆壁處之瓦斯配管中心處。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修正本文、第一款至第三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85/03/13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參照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二十四條之二之三,規定瓦斯漏氣檢知器之設置
    。
三、本條第一款瓦斯對空氣之比重未滿一,係指使用天然氣作為氣體燃料者;至本條
    第二款瓦斯對空氣之比重大於一,係指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為氣體燃料者。
四、原條文第九十條及第九十一條屬規格範圍,爰刪除。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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