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42 條
瓦斯漏氣受信總機,依下列規定:
一、裝置於值日室等平時有人之處所。但設有防災中心時,設於該中心。
二、具有標示瓦斯漏氣發生之警報分區。
三、設於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之檢知器,其警報分區應個別標示。
四、操作開關距樓地板面之高度,須在零點八公尺以上 (座式操作者為零
    點六公尺) 一點五公尺以下。
五、主音響裝置之音色及音壓應有別於其他警報音響。
六、一棟建築物內有二臺以上瓦斯漏氣受信總機時,該受信總機處,設有
    能相互同時通話連絡之設備。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修正本文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六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及第三十一條說明
二。
85/03/13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二十四條之二之三,增訂瓦斯漏氣受信總機之規定。
@143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二十四條之二之三,增訂瓦斯漏氣表示燈及警報音響
    之規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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