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之裝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位置應不妨礙通行。 二、周圍不得設有影響視線之裝潢及廣告招牌。 三、設於地板面之指示燈,應具不因荷重而破壞之強度。 四、設於可能遭受雨淋或溼氣滯留之處所者,應具防水構造。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條文第一百五十條有關避難方向指示燈裝設之細節規範,應同時適用出口標 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二種燈具,爰修正該條本文,就其第三款及第四款酌修文 字、調整款次,並參考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二十八條之三,增訂第四款應具防 水構造之特別情況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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