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說明二。
修正本文文字,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一、本條新增。 二、原條文第十七條第一款僅規定各層通達安全梯或戶外或另一防火區劃之防火門上 方,未列居室通往走廊或通道之出入口,惟實務上均有要求設置,故參照日本消 防法施行規則第二十八條之一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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