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55 條
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之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其容量應能
使其有效動作二十分鐘以上。但設於下列場所之主要避難路徑者,該容量
應在六十分鐘以上,並得採蓄電池設備及緊急發電機併設方式:
一、總樓地板面積在五萬平方公尺以上。
二、高層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三萬平方公尺以上。
三、地下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前項之主要避難路徑,指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通往戶外之出入口;設有排煙室者,為該室之出入口。
二、通往直通樓梯之出入口;設有排煙室者,為該室之出入口。
三、通往第一款出入口之走廊或通道。
四、直通樓梯。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7/05/15
現行規範標示設備電源容量為二十分鐘,惟對於需要較長時間才能完成避難之規模較
大、樓層較高或避難困難場所,該電源容量有所不足。爰參考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
二十八條之三以及誘導燈及誘導標識之基準,於但書增訂該等場所所設標示設備電源
容量須達六十分鐘以上之規範。
93/04/06
本條未修正。
85/03/13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增訂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之緊急電源供電容量。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