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難器具,依下列規定裝設: 一、設在避難時易於接近處。 二、與安全梯等避難逃生設施保持適當距離。 三、供避難器具使用之開口部,具有安全之構造。 四、避難器具平時裝設於開口部或必要時能迅即裝設於該開口部。 五、設置避難器具 (滑杆、避難繩索及避難橋除外) 之開口部,上下層應 交錯配置,不得在同一垂直線上。但在避難上無障礙者不在此限。
修正本文、第一款至第四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本部七八、一○、二七台內警字第七四五六八二號函及日本消防法施行令第 二十五條規定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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