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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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3 條
避難器具,依下表規定,於設置周圍無操作障礙,並保有必要操作面積:
┌───────────┬──────────────────┐
│種                  類│  操        作        面        積  │
├───────────┼──────────────────┤
│緩降機、避難梯、避難繩│零點五平方公尺以上 (不含避難器具所佔│
│索及滑杆              │面積) ,但邊長應為六十公分以上。    │
├───────────┼──────────────────┤
│救助袋                │寬一百五十公分以上,長一百五十公分以│
│                      │上 (含器具所佔面積) 。但無操作障礙,│
│                      │且操作面積在二點二五平方公尺以上時,│
│                      │不在此限。                          │
├───────────┼──────────────────┤
│滑臺、避難橋          │依避難器具大小及形狀留置之。        │
└───────────┴──────────────────┘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修正本文、表,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85/03/13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日本消防法施行令第二十五條及東京消防廳設置基準增訂。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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