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82 條
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各層應於距出水口五公尺範圍內設置水帶箱,箱內備
有直線水霧兩用瞄子一具,長二十公尺水帶二條以上,且具有足夠裝置水
帶及瞄子之深度,其箱面表面積應在零點八平方公尺以上,並標明水帶箱
字樣,每字應在二十平方公分以上。
前項水帶箱之材質應為厚度在一點六毫米以上之鋼板或同等性能以上之不
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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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1/01/10
修正第二項,理由同第四條說明。
93/04/06
一、修正第一項,理由同第三十一條說明二。
二、修正第二項,理由同第三十五條說明二。
85/03/13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明定水帶箱應各層設置,其內裝備則為水帶兩條及瞄子乙具,此與現行各類
    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水帶箱之規定不同。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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