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06/25
一、現行條文未修正,並移列第一項。
二、因共構之建築物建造時間不同,其於個別辦理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時,無線電
通訊效能尚能符合當時相關消防法令規定,惟後續為因應人潮疏散及通行便利性
等因素,共構之建築物間多以連通道連通使用,然因各該建築物之所有或管理單
位不同,所採用之無線電通訊設備規格、通訊方式或技術規範亦不盡相同,導致
原有無線電通訊效能雖屬正常,卻無法整合使用以發揮即時聯繫之功效,爰增訂
第二項,以強化消防搶救之緊急通訊效能。
- 101/01/10
修正第一款,理由同第三條說明。
- 93/04/06
一、修正本文、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及同款各目,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
二、參酌 CNS 一○九八七「國際單位制(SI)」之規定,MHz 係為百萬赫,爰修正
第一款。
- 85/03/13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三十一條之二之二增訂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之電纜、
接頭及標稱阻抗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