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04/24
一、本條將一般滅火困難場所共分列六款,其中第一款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
處理場所之規範,參採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
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爰修正第三
目規定。
二、其餘款次未修正。
- 110/06/25
參考日本危險物規制規則第三十四條及第七十二條規定,修正第一款第二目但書及第
二款第二目但書規定,理由同前條說明。
- 97/05/15
一、刪除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之「者」之文字,理由同前條說明一。
二、刪除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黃磷、硫化磷、赤磷或」等文字,理由同前條說
明二。
- 93/04/06
一、本條新增。
二、訂定之緣由,同第一百九十四條說明二。
三、依危險物品場所之面積、儲存量、場所特性及物品所具燃燒或爆炸之性質,考量
操作溫度高、高閃火點物品或有良好防火區劃等,並參酌日本危險物規制規則第
三十四條規定,明定一般滅火困難場所之範圍,據以選設有效之消防安全設備。
四、有關第一款第二目所稱之「高閃火點物品」,依據管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係指
閃火點在攝氏一百三十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另製造場所、一般處理場
所、室內儲存場所、室內儲槽場所、室外儲存場所、室外儲槽場所等,皆依管理
辦法規定之用語定義。
五、第一款第三目但書,係考量高閃火點物品或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其物品燃
燒及反應速度慢,雖有做噴漆塗裝等作業時,危險性仍低,爰予以排除。
六、第六款參酌日本危險物規制政令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油站分為室內型及室外
型兩種,室內型未達顯著滅火困難場所者屬一般滅火困難場所,另室外型屬其他
滅火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