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04 條
電氣設備使用之處所,每一百平方公尺 (含未滿) 應設置第五種滅火設備
一具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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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一、本條新增。
二、針對電氣設備之火災特性,並參酌日本危險物規制規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明定電
    氣設備場所應設置第五種滅火設備及檢討基準。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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