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10 條
室外消防栓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配管、試壓、室外消防栓箱及有效水量之設置,準用第三十九條、第
    四十條第三款至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
二、加壓送水裝置,除室外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七公斤或
    0.7MPa  時,應採取有效之減壓措施外,其設置準用第四十二條之規
    定。
三、口徑在六十三毫米以上,與防護對象外圍或外牆各部分之水平距離在
    四十公尺以下,且設置二支以上。
四、採用鑄鐵管配管時,使用符合 CNS  八三二規定之壓力管路鑄鐵管或
    具同等以上強度者,其標稱壓力在每平方公分十六公斤以上或 1.6
    MPa 以上。
五、配管埋設於地下時,應採取有效防腐蝕措施。但使用鑄鐵管,不在此
    限。
六、全部室外消防栓同時使用時,各瞄子出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
    斤以上或 0.35 MPa 以上;放水量在每分鐘四百五十公升以上。但全
    部室外消防栓數量超過四支時,以四支計算之。
七、水源容量在全部室外消防栓繼續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但設置個
    數超過四支時,以四支計算之。
室外消防栓設備之緊急電源除準用第三十八條規定外,其供電容量應供其
有效動作四十五分鐘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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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1/01/10
修正第一項第三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
97/05/15
一、配合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本標準修正發布,其中第四十條增列第三款有關室外
    消防栓之開關位置,原第三款及第四款移列為第四款及第五款,爰修正第一項第
    一款之室外消防栓準用規定之款次。
二、參考日本「危險物規制之相關規則」第三十二條之二之規定,第一項第三款之「
    四十公尺以上」應為「四十公尺以下」,爰修正之。
93/04/06
一、本條新增。
二、因應公共危險物品場所,除具一般建築物之危險性外,尚有各種危險物品燃燒之
    特性,參酌日本危險物規制規則第三十二條之二及本標準第三十九條至四十二條
    之規定,明定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設置室外消防栓設置。
三、依據美國防火協會自動撒水設備安裝標準(NFPA 13) 之規定及實務需要,室外
    消防栓其配管於屋外可分為地上或地下配管。地下配管時,材質可同室內消防栓
    以鋼管、不銹鋼管焊接外加防蝕措施,或鑄鐵管直接埋入施工,明定採用鑄鐵管
    應符合國家標準總號○八三二之規定,標稱壓力每平方公分十六公斤以上。
四、第三編規定之室外消防栓放水量僅規定為每分鐘三百五十公升、二點五公斤,惟
    此性能要求僅能滿足一般工廠或建築物之火災防護需求,針對危險性設施之場所
    ,仍無法充分移走火災衍生之熱量,參酌日本危險物規制規則第三十二條之二規
    範,明定外消防栓放水量至少應達每分鐘四百五十公升、三點五公斤以上,爰訂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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