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泡沫瞄子放射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 0.35 MPa 以上。 二、泡沬消防栓設於室內者,準用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三 十五條規定;設於室外者,準用第四十條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
修正第二款後段準用第四十條之款次,理由同第二百十條說明一。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日本危險物規制規則第三十二條之六第二項、危險物規制規則有關滅火設備 及警報設備運用指針第七及本標準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條之規定,明定移動式泡 沫滅火設備設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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