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19 條
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泡沫瞄子放射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 0.35 MPa 以上。
二、泡沬消防栓設於室內者,準用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三
    十五條規定;設於室外者,準用第四十條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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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7/05/15
修正第二款後段準用第四十條之款次,理由同第二百十條說明一。
93/04/06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日本危險物規制規則第三十二條之六第二項、危險物規制規則有關滅火設備
    及警報設備運用指針第七及本標準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條之規定,明定移動式泡
    沫滅火設備設置規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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