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21 條
依前條設置之水源,應連結加壓送水裝置,並依下列各款擇一設置:
一、重力水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水位計、排水管、溢水用排水管、補給水管及人孔之裝置。
(二)水箱必要落差在下列計算值以上:
      必要落差=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
      損失水頭+泡沫放出口、泡沫瞄子或泡沫射水槍之放射壓力,並換
      算成水頭(計算單位:公尺)
      H=h1+h2+h3m
二、壓力水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壓力表、水位計、排水管、補給水管、給氣管、空氣壓縮機及人
      孔之裝置。
(二)水箱內空氣占水箱容積三分之一以上,壓力在使用建築物最高處之
      消防栓維持規定放水水壓所需壓力以上。當水箱內壓力及液面減低
      時,能自動補充加壓。空氣壓縮機及加壓幫浦,與緊急電源相連接
      。
(三)必要壓力在下列計算值以上:
      必要壓力=消防水帶摩擦損失壓力+配管摩擦損失壓力+落差+泡
      沫放出口、泡沫瞄子或泡沫射水槍之放射壓力(計算單位:公斤/
      平方公分,MPa)
      P=P1+P2+P3+P4
三、消防幫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幫浦全揚程在下列計算值以上:
      幫浦全揚程=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落差+
      泡沫放出口、泡沫瞄子或射水槍之放射壓力,並換算成水頭(計算單位:公尺)
      H=h1+h2+h3+h4
(二)連結之泡沫滅火設備採泡沫噴頭方式者,其出水量及出水壓力,準
      用第七十七條之規定。
(三)應為專用。但與其他滅火設備並用,無妨礙各設備之性能時,不在
      此限。
(四)連接緊急電源。
前項緊急電源除準用第三十八條規定外,其供電容量應在所需放射時間之
一點五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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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0/06/25
一、參照現行條文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修正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增列消
    防幫浦出水量之準用規定。
二、第二項未修正。
97/05/15
一、配合本標準之用語,將第三款第一目「泡塔」之文字修正為「射水槍」。
二、參照本標準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於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增列消防幫
    浦出水壓力之準用規定,目次配合調整。
三、另參照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目規定,於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增
    列消防幫浦專用之但書規定。
93/04/06
一、本條新增。
二、為泡沫滅火設備之水源方式、揚程計算標準等,參酌日本消防施行細則第十八條
    第四項第九號,明定泡沬滅火設備之加壓送水裝置。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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