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25 條
第五種滅火設備應設於能有效滅火之處所,且至防護對象任一點之步行距
離應在二十公尺以下。但與第一種、第二種、第三種或第四種滅火設備併
設者,不在此限。
前項選設水槽應備有三個一公升之消防專用水桶,乾燥砂、膨脹蛭石及膨
脹珍珠岩應備有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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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一、本條新增。
二、為第五種滅火設備檢討有效防護之基準,參酌日本危險物規制規則第三十二條之
    十一,明定第五種滅火設備之設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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