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27 條
標示設備之設置,依第一百四十六條至第一百五十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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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標示設備之設置準用第一百四十六條至第一百五十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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