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29 條
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之冷卻
撒水設備,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撒水管使用撒水噴頭或配管穿孔方式,對防護對象均勻撒水。
二、使用配管穿孔方式者,符合 CNS  一二八五四之規定,孔徑在四毫米
    以上。
三、撒水量為防護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五公升以上。但以厚度二十五毫
    米以上之岩棉或同等以上防火性能之隔熱材被覆,外側以厚度零點三
    五毫米以上符合 CNS  一二四四規定之鋅鐵板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及
    防火性能之材料被覆者,得將其撒水量減半。
四、水源容量在加壓送水裝置連續撒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
五、構造及手動啟動裝置準用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1/01/10
修正第二款、第三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
97/05/15
本文增列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理由同前條說明。
93/04/06
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構)辦理汽車加油站加氣站油庫及漁船加油站消防
    安全設備審勘檢查注意事項」及國家標準總號一二八五四液化石油氣工廠第 5.2
    節之規定,明定冷卻撒水設備之設置規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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