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防護面積計算方式,依下列規定: 一、儲槽為儲槽本體之外表面積 (圓筒形者含端板部分) 及附屬於儲槽之 液面計及閥類之露出表面積。 二、前款以外設備為露出之表面積。但製造設備離地面高度超過五公尺者 ,以五公尺之間隔作水平面切割所得之露出表面積作為應予防護之範 圍。 三、加氣站防護面積,依下列規定: (一) 加氣機每臺三點五平方公尺。 (二) 加氣車位每處二平方公尺。 (三) 儲氣槽人孔每座三處共三平方公尺。 (四) 壓縮機每臺三平方公尺。 (五) 幫浦每臺二平方公尺。 (六) 氣槽車卸收區每處三十平方公尺。
一、本條新增。 二、為規範冷卻撒水設備防護面積之計算方式、參酌日本液化石油氣協會 JLPA 303 防火及滅火設備基準及依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構)辦理汽車加油站加氣站 油庫及漁船加油站消防安全設備審勘檢查注意事項」,明定冷卻撒水設備防護面 積之計算標準。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