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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6 條
消防安全設備緊急供電系統之配線,依下表之區分,施予耐燃保護或耐熱
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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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0/06/25
一、參酌日本公益財團法人東京防災救急協會編印「預防事務審查˙檢查基準」Ⅱ第
    四章第二節第十四規範,表增列「設備種類」六、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之配線規
    定,現行「設備種類」六至十二分別移列七至十三。
二、考量火警發信機係於火災發生初期使用,經操作按下按鈕即發出火災信號,無持
    續或重複使用需求,故可為一般配線,得免耐熱保護,爰刪除表註一火警發信機
    回路應採耐熱保護之規定。
三、表說明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增訂第六款酌作文字修正。
95/12/15
現行圖示較為簡略,實務運作常滋生疑義,故參考日本東京消防廳預防事務審查‧檢
查基準Ⅱ第四章有關緊急電源配線之規範予以修正,且依整體性列出重要元件(含只
需一般配線部分),俾設計者易於理解運用。
93/04/06
一、條次調整。
二、修正文字,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三、修正表,理由同第一百二十九條說明二。
85/03/13
一、本條新增。
二、消防安全設備緊急供電系統之配線,電源回路應有耐燃保護,標示燈回路及操作
    回路應有耐熱保護,其區分,特予列表規定,以求明確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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