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1/01/10
修正第一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
- 93/04/06
一、修正第一項本文、第二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二、為使室內消防栓與設置環境融為一體,使其更美觀及讓使用人接受,參考日本預
防事務審查、檢查基準Ⅱ第四章,要求消防栓箱得以不燃材料設置,其顏色、形
狀配合場所特性設置,爰修正第一款。
三、修正第三款,理由同第三十一條說明二。
- 85/03/13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款增訂消防栓箱之材質。
三、第二款有關消防栓箱大小,將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修正為概括規定,只要表面積
在零點七平方公尺以上即可,俾便於設計使用。
四、第三款同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
五、原條文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及第二項,業納入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
六、原條文第一項第四款(專用出水口)及第三項之規定,配合連結送水管之增列,
爰予修正並改列至第一百八十一條及第一百八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