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3/04/06
一、修正第一項本文、第一項第一款本文、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本文、第二款第三
目、第三款、第三款第二目,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二、修正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第二目、第三目、第三款第一目、第二目,理
由同第三十一條說明二。
三、因重力水箱係以高度重力落差為壓力源,其水源容量以符合規定,故賴以補充水
源之揚水幫浦,得不受消防幫浦規定之限制;另理由同第三十二條說明九、第三
十四條說明二及第三十七條說明三,爰修正第二項。
- 85/03/13
一、本條自原條文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分列將加壓送水裝置分為重力水箱、壓力水箱及
消防幫浦,併作文字修正。
二、增列第二項,針對有關加壓送水裝置設置場所,啟動裝置及減壓措施等,予明確
規定。
三、本條第二項有關室外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六公斤時,應採取有效
減壓措施,係參照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增訂。